一、档案鉴定工作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学校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本校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二、档案鉴定小组要根据 《档案法》和教育管理工作对档案材料的具体要求制订档案鉴定标准,定期做好室藏档案的鉴定工作,按照馆藏档案的实际情况鉴定其价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确无保存价值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须由校史档案馆写出销毁档案的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送交本校档案鉴定小组审核,经鉴定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
四、 销毁档案时,应当与办公室取得联系,指定二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监销清册上签字。
五、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另有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销毁档案时,可邀请档案形成部门的代表参与鉴定和销毁工作。
六、对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学校保存10年后,连同案卷目录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