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便捷服务

档案法规

档案查(借)阅及利用制度

作者: 编辑日期 : 2022-12-31 来源 : 阅读次数: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凭档案查(借)阅手续可直接查(借)阅本部门(单位)移交归档的档案;查(借)阅其它部门(单位)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单位)同意,校史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二、查阅财务、审计、招标、基建等专项档案,需经档案形成部门(单位)同意、校史档案馆领导批准,并有档案形成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场方可查阅。

三、查阅学籍档案,须出示本人毕业证书(学生证)或身份证,委托查阅须出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校外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履行查阅手续后,在许可范围内查阅档案。

五、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借出时,经校史档案馆领导批准后,严格履行借出审批手续,限期使用,按期返还。

六、利用者必须维护被借阅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擅自转借和私自影印、复印(确需复制的须按一定的程序办理),不得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涂改、污损、加注标记和毁损,保证档案材料完好无损。

七、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自觉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