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关于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
2016年《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
2.如何理解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决不允许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3.如何理解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警惕“七个有之”的要求,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作出的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如何理解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的6种具体情形。
5.如何理解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四种情形:“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和“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6.如何理解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党员只要有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即应给予纪律处分,体现了党组织对这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7.如何理解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知情,或按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8.如何理解关于违规受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预防性规定,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另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也会构成违纪。
9.如何理解关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宴请”包括公务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
10.如何理解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适用于党员和党组织。搞“形象工程”不等于塑造良好形象,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搞“政绩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绩,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
11.如何理解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行为与《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不同。本行为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第五十四条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