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的《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 》(浙价费〔2016〕209号)和浙江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督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8号)等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审议通过,报浙江省发改委备案,对我校智能机器人技术等3个新增专业学费标准进行公示,自2026年秋季起开始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公示时间:2026年4月20日—2026年5月19日
如有异议请向校计划财务处或纪检审计室反映。
咨询电话:计划财务处 0577-86533951
监督电话:纪检审计室 0577-86538533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