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的《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 》(浙价费〔2016〕209号)和浙江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督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审议通过,报浙江省发改委备案,对原开设的部分专业学费进行调整,对新开设的专业学费进行公示,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新学费标准自2025级新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公示时间:2025年5月8日—2025年6月7日
如有异议请向校计划财务处或纪检审计室反映。
咨询电话:计划财务处 0577-86533951
监督电话:纪检审计室 0577-86538533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5月8日